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,是人民法院責無旁貸的事。綜合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涉企民事糾紛案件來看,有些矛盾糾紛完全可以防患未然。例如有合伙企業的當事人當初“哥倆好”,不重視合伙協議的簽訂,有了矛盾各持說辭鬧到法院。這樣的案件如果當初有一份明明白白的協議,就不會扯皮。又如,某企業因管理上的漏洞,離職的業務員還持有蓋章的空白介紹信、合同,其與別的企業簽訂合同,造成表見代理的假象,最終形成民事訴訟。
顯而易見,諸如此類的民事案件其實是可以消滅在萌芽狀態的。
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,應積極發揮職能作用,注重源頭治理,一要主動送法進企業,一方面可以采取講座的形式,有針對性地講解《民法典》中的“物權編”“合同編”,另一方面可以巡回審判的方式,選取涉企典型案件,將庭審現場“搬遷”至企業,生動的案例普法效果比單純的說教更直觀;二要及時發出司法建議,針對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的企業管理漏洞,及時發出司法建議,讓企業管理更規范,業務往來更順暢;三要立案時“消化”案件,借助調解力量,在立案前及時調解,做好風險提示,及時化解矛盾糾紛,為企業減少訴累。
病要治“未病”,案件也一樣,注重對涉企案件的“未案”治理,對企業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。作為企業,無論成為民事案件原告,還是成為被告,都很麻煩,會耗費人員精力。企業人員的時間、精力要用在“刀刃”上,用在企業如何良性發展上,而不是花費時間打官司。法院發力的同時,企業也要將目光轉向自身,要依法依規經營,更要增強防范風險意識,對公章、合同、介紹信的管理要嚴格;重視書面合同的簽訂,無論是買賣合同、承攬合同,還是勞務合同等,均要注意內容全面,考慮周到細致,對條款認真校對,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向對方提出來;為員工投保的工傷保險等,應當一個都不能少,防“案”未然,退一步說,即使涉案,也能做到案情清楚明了,證據齊全有力,不會耗費大量的時間、精力。
(作者:謝暉)